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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02 03:16)     点击:441

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

   根据赔偿填补原则,只有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致使自己的财产实际减少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填补此项损失。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后,如果受害人在执行中放弃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使得被保险人并未向受害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时,若允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则无异于让被保险人未受损即获益。另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其权利才称得上受侵害。实际赔偿说在审判实务中也是被普遍采用的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的第三个解答为:“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可见,上海高院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也是采实际赔偿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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