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被私装电缆,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收回?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7 11:27) 点击:952 |
石家庄律师讲解基本案情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王法官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巨野县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因原居住村庄搬迁,A公司作为政府指派的公司为回迁户统一协调回迁到B地产公司开发的C小区。2016年10月17日,A公司与原告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产权调换包括住房一套及涉案储藏室6-106室。原告于2017年1月1日办理收房手续,收房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于2019年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储藏室6-106室的门被撬开,墙上被砸了几个窟窿,且安装了很多的电缆、光缆等。2021年原告诉至法院,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储藏室6-106室的当前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法院审理及裁判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图片可看出,储藏室的门有明显的别撬痕迹,并非正常打开过,电缆、光缆等线束盒过墙从房中通过,线束盒外另有零乱电缆,给原告正常使用造成不便。虽然被告B地产公司辩称安装上述电缆、光缆线均不是其公司所为,但法院经分析认为,储藏室内的电缆、光缆等系整个小区或整栋楼的配套公共设施,B地产公司作为C小区的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是其基本义务,无论是谁具体施工,均是为B地产公司完成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而服务,均应B地产公司指示施工。因此,法院认定B地产公司是具体侵权人。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值退回房屋,因通过储藏室的光缆、电缆涉及到整个小区或整栋楼的用电、用网等,恢复原状无现实可能,且通过储藏室的光缆、电缆严重影响了储藏室的使用价值,原告要求B地产公司按照市场价值回收房屋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说法 涉案储藏室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撬开门从储藏室内安装通过光缆、电缆等,严重侵害了业主的物权,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另涉及到事实分析认定问题,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不予认可,原告也无具体证据证明,但根据侵权行为是安装通过电缆光缆等可知该行为系建设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只能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为,其他人不会进行此行为,因此对该侵权行为直接根据常理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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