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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捕捞,依法保护长江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09 02:09)     点击:891

石家庄律师分析案情

  2021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下朱家河水域禁渔区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当场被执法人员查获其非法捕得水生动物小杂鱼、小龙虾合计0.675kg。朱家河水域系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鉴定,李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有害密眼网具,系禁用渔具。公益诉讼起诉人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致使沮漳河生态环境资源受到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责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50克左右规格鱼苗(花白鲢、鲤鱼、鲫鱼均可)2000尾。宣判后,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长江的美丽,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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