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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行长泄露客户信息,判刑、罚款+从业禁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01:33)     点击:255

石家庄律师分析案情

  买了新房还没来得及高兴

  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紧接着就来了

  你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又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呢?

  近日,余姚某银行行长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余姚某银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

  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9月2日,宁波银保监局向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

  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作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新法速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该法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通过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全方位落实各类组织、个人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责任,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直接“剑指”当前民众关切度高、反应强烈的种种乱象,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泄露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倒逼相关单位、个人,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让信息环境更为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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