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04:26) 点击:302 |
原告某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制衣厂、被告樊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体育有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9年3月25日和2019年4月23日,该公司经公证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商店及湖北省襄阳市某某商店分别购买了T恤一件,找到石家庄律师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侵权之诉。经比对,两件T恤上变体字母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为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广州市某某制衣厂认可侵权T恤为其生产,但否认侵权T恤正面显着位置的侵权标识为其烫印,并提交了其生产的没有侵权标识的T恤对其抗辩理由进行佐证。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某某制衣厂当庭提交的没有侵权标识的T恤不能直接证明其没有生产过带有侵权标识的T恤。本案中,某某体育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湖北省襄阳市公证购买的侵权T恤上的侵权标识完全相同,上述两地相距800多公里,两件侵权衣服可以互相佐证T恤上的侵权标识为同一主体烫印的可能性较大。广州市某某制衣厂欲否认其生产了带有侵权标识的涉案侵权T恤,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但该制衣厂仅提交没有侵权标识的T恤不能证明其没有生产侵权产品。遂判决:广州市某某制衣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樊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千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案件评析 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指控的侵权产品生产者欲否认其生产了侵权产品,应当积极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应当对其消极举证或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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