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缩装置和三脚架侵权案例分析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04:22) 点击:300 |
原告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日本某株式会社为专利号ZL00802XXX号“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3月。2019年6月,该公司将该专利许可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发现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伸缩杆”侵害“伸缩装置和三脚架”发明专利权,故请律师将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等。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日本某株式会社是专利号ZL00802XXX的“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的专利权人,其将该专利许可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所涉专利已于2020年3月保护期届满终止,该专利已进入公众领域,因此判令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无实际意义。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无法确定所购物品是否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不符合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要求。遂判决: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赔偿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东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家庄律师评析 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专利保护限期到期后,该专利将进行公众领域,技术贡献社会,不再受到专利权保护。本案中,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但本案裁判时涉案专利所涉专利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届满终止,该专利已进入公众领域,不再受专利法保护,故未判令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本案仅判令顺平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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