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被判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4-28 01:31) 点击:497 |
石家庄律师解析案情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逐渐增多,经常会有野猪破坏庄稼、闯入村庄的事件发生,有一些村民为保护自己的庄稼,置他人安全于不顾,私自架设电网,致使惨案频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为了防止野猪毁坏庄稼,自2020年农历二月开始在自己门前耕地边上私设电网,在明知此行为会出现伤人后果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采取晚上11点左右通电、早上5点左右断电的方法,隔三差五的接通自己家用的220V电流。2020年6月30日,村民在其地边采摘黄花触电死亡。 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沈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75.76万元。 法官提醒 电网是一种有效的警戒防范措施,但它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极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私设电网。私设电网的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因伤害他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做出这种违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而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