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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网上“开房”组局打麻将被法院判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01:29)     点击:282

石家庄律师解析案情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紫阳界岭一村民王某男建立“快乐中中中”微信群,将喜欢打麻将的微信好友拉入群中,并在群里推荐“筑志红中麻将”下载链接及房间号,组织群内人员参赌。后因微信群遭到举报,王某男遂在“筑志红中麻将”内建立筑志圈,通过私发消息的方式向微信好友推荐链接及邀请码,玩家经王某男同意后方可进入参赌。王某男通过特殊渠道购买大量房卡为参赌人员开房,参赌人员自由组合参赌,每局结束后玩家根据系统战绩图,一分对应一元,输家通过王某男转给赢家,王某男每局扣除5元房费。2019年3月王某男雇佣同镇黄某女负责白天为参赌人员开房、结算,自己负责晚上,截至2019年11月,共组织28名人员参赌,王某男累计接收赌资244402.83元,黄某女累计接收赌资144718.27元,领取工资10949.42元。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男、黄某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28人,累计接收赌资244402.8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王某男、黄某女共同组织赌博,属于共同犯罪,且二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二人均为主犯,王某男属于作用较大的主犯,黄某女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人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利用网络休闲娱乐,放松身心无可厚非,但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更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远离赌博,才能健康你我他,和谐千万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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