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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三人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01:47)     点击:284

石家庄律师讲解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开始,王某军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胜、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至厂房外边**鱼塘**。

  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池塘重金属总铅、总铬均远远超过排放浓度标准3倍以上(均为一类污染物)。经鉴定,涉案评估点位不同层位土壤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2个指标。

  2021年1月,王某军、王某胜、肖某被先后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广州市增城区当地政府委托某环保公司将扣押的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9.7万元。2021年6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土壤恢复费用和底泥恢复费用为21.48万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2.4万元。

  2021年5月,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王某胜、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29.7万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逾期未恢复的,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军、王某胜对判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周思军**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属物质,属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此类污染物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会存留、积累和迁移,对环境造成危害。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他们在加工过程中将未处理过的含铅、铬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鱼塘,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为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相互配合,形成环境侵权的共同侵权故意,依法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本案秉承“重修复、重教育、重警醒”的原则和思路,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注重生态修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判令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废物处置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除了上述费用,因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恢复,三被告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将被损坏的环境资源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保护被损坏的环境利益。公众精神性环境权益亦是生态环境损失之内容,三被告人还需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电镀加工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在处理废水废弃物时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将废水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和单位处理。在此提醒群众和企业应当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切勿被利润冲昏头脑,心存侥幸,一旦被发现在危险废物处理上投机取巧等严重违规的情况,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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