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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是义务,感情破裂不能成为忽略理由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01:57)     点击:124

  石家庄律师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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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因为夫妻感情发生问题,而对小孩不闻不问,双方均应以最大能力抚养子女,给子女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故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新风尚,结合张某的经济条件和给付能力,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张某补偿被告任某某30000元。

  2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某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7日生育女孩任某一,现在某小学读五年级;2014年5月20日生育男孩任某二、女孩任某三,现均在某小学读一年级。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离家外出,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三小孩随被告任某某一起生活。

  另查,张某曾于2017年8月24日和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双方未对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张某于2021年2月2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3

  裁判理由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张某与任某某婚后不久便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五年之久,双方现难以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双方所生育未成年子女任某一、任某二、任某三的抚养问题,结合三小孩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父任某某、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的实际情况,任某二与任某三系双胞胎,长期与其父亲、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将任某二与任某三分开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二小孩的健康成长,且被告任某某有抚养三小孩的能力。故本院确定任某一、任某二、任某三均由任某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更有利于三小孩的健康成长。对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张某按月支付三小孩每人 500元的抚养费较为适宜,直至三小孩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对于被告任某某提出因原告张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并未尽到三小孩的抚养职责而要求张某补偿 276000元的答辩意见,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分居以来,自己确未充分尽到抚养义务。同时提出被告阻拦自己看望小孩、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的问题,但这均不是不履行抚养小孩这一法定义务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因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发生问题,而对小孩不闻不问,双方均应以最大能力抚养子女,给子女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父母双方均应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故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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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注解

  该起离婚纠纷中还存在特殊之处:

  1.在于原、被告双方有三个小孩,其中还有一对双胞胎。但是在原、被告分居长达五年之久,三个小孩随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没有主动回家看望小孩,也没尽到抚养义务。因最大孩子已满八周岁以上,法官征求其意愿,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生活,同时考虑到双胞胎一直与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将其分开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二小孩的健康成长,查明被告也具有抚养三小孩的能力,三小孩判给被告任某某抚养。

  2.是我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法律规定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因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发生问题,而对小孩不闻不问,双方均应以最大能力抚养子女,给子女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父母双方均应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结合张某的经济条件和给付能力,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张某补偿被告任某某30000元。

  3.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解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了“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因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发生问题,而对小孩不闻不问,双方均应以最大能力抚养子女,给子女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父母双方均应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做到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新风尚角度拟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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