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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建设鱼塘 暗中非法采砂,获刑3年,判赔355万余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3-31 11:06)     点击:175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然而,有一些人为了非法获利,铤而走险,以在河滩建设鱼塘的名义,悄悄非法采砂,等待这些“砂耗子”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日前,连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谢某、罗某犯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共同向国家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5万余元,被告人陈甲、陈乙明知罗某等人开挖鱼塘所得的砂石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然进行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人被处以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石家庄律师王彦霞带我们对案情进行一下回顾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合伙设立了某建材加工场,其为法人代表,负责寻找砂石来源及加工出来的砂石销售。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罗某等人协商在连南县寨岗镇某河滩地以建设鱼塘的名义,将开挖出来的砂石运往谢某经营的某建材加工场加工出售,建材加工场以30多元每立方米的价格收购建设鱼塘开采出来的砂石。谢某、罗某与寨岗镇某村民小组村民签订了一份鱼塘建设工程协议,并支付了 6000元给村民作为补偿。之后,罗某负责在该河滩地管理开挖采砂,谢某负责将开挖出来的砂石运往上述建材加工场加工销售。

  期间,在发生村民阻止开工的民事纠纷时,均由谢某、罗某共同解决。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以开挖鱼塘的名义在该河滩地开挖所采的砂石运到谢某经营的建材加工场加工销售共计3万多立方米,卖得56万余元。经测绘公司对寨岗镇该河滩地块开挖成鱼塘的面积进行测量,被非法开挖的鱼塘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开挖方量7万多立方米。

  被告人陈甲、陈乙是该建材加工场的小额股东,且作为建材加工场的管理人员,明知谢某、罗某在该河滩地以建设鱼塘的名义开挖出来的砂石无采砂许可证,收购后加工出卖牟利,并参与建材加工场的管理,收取分红和工资。

  连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甲、陈乙明知罗某等人开挖鱼塘所得的砂石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然进行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谢某、罗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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