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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首歌曲侵权!阿里起诉腾讯,获赔43.2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19 04:31)     点击:219

  近日,互联网两大巨头阿里巴巴和腾讯闹上了法庭。

  据了解,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

  一审判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侵权,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

  据悉,涉案作品均出自滚石音乐的《不舍》《风雨无阻》《领悟》《断线》《爱不释手》《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1次个人创作专辑》《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15张音乐专辑中。

  而在2018年11月,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向阿里巴巴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涉案103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许可给阿里巴巴,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阿里巴巴通过公证方式证明,使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腾讯叮当软件可以在线点播涉案录音制品。

  信息显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腾讯计算机公司旗下的一款智能音箱产品,该款产品中集有QQ音乐、腾讯视频、腾讯新闻、腾讯体育等内容。

  当用户使用腾讯叮当软件通过语音向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发出播放某一首录音制品的指令时,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会向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音乐服务器qq.com发出请求,通过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传输播放音乐。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聚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借助大量侵权的资源获得点击率,进而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当然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商标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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