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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又分居,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06 04:40)     点击:204

  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这是安溪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例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

  01

  基本案情

  张某甲(女)与吴某乙(男)于2018年7月相识,并于2019年5月订婚,之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起名吴某丙。双方至今没有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张某甲遂于2020年10月30日带孩子离开吴某乙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张某甲认为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不可能和好,但吴某丙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其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张某甲主张吴某丙应当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吴某乙承担相关抚养费。

  02

  裁判结果

  本案中,张某甲与吴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进行同居生活,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吴某丙,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吴某乙与张某甲作为其父母,依法对吴某丙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吴某丙现年幼,不满两周岁,且目前在张某甲处照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该非婚生子由张某甲直接抚养为宜。吴某乙作为吴某丙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吴某丙由母亲张某甲抚养,父亲吴某乙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这也是安溪法院首用民法典判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03

  法官说法

  此前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哪方抚养,该法并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父母双方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哪方抚养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在处理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婚姻法》vs《民法典》

  关于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问题的不同规定

  刚刚废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非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都必须由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则不宜由母亲抚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

  父母都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孩子们都有

  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可以在法治绿荫下

  健康、快乐成长!

来源:安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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