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2-05 04:25) 点击:233 |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上述文件明确提出,深圳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 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国家立法层面,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已成共识。但在实践中如何构建一个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制度,仍是一个现实、紧迫的课题。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和功能 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和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害,即填补被害人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以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原状。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在填补损害之外,为惩罚侵权人而令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超过其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即通过加大赔偿数额,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并对加害人及其他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不法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赔偿同时还具有激励功能,即鼓励权利人维权和激励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予以惩罚性赔偿,还具有补偿功能。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损害难确定等特点,且受举证能力、赔偿范围影响,权利人最终获赔的金额往往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有相当差距,“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对恶意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部门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均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亦新增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商标法》于2013年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于2020年10月修订并引入惩罚性赔偿。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二)司法现状 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的现象较为普遍,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大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已成为各界共识。虽然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但目前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侵权行为仍频频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 适用条件不具体。例如,《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恶意”、客观条件为“情节严重”,但哪些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及“情节严重”,尚需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赔偿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如何在此幅度内确定赔偿倍数,缺乏统一、清晰的规则。 证据规则不健全。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相较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在更大程度上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片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从而影响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损害的难确定性导致权利人举证证明的难度比其他非知识产权侵权的难度更大;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缺乏从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有的案件在穷尽调查手段后,证据仍不足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从而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建议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探索立法保护。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细化适用条件、明确赔偿倍数的确定依据、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借助社会力量评估损失数额等。 在总结归纳实践中体现“恶意(故意)”“情节严重”因素的基础上,相关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恶意(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例如,认定“恶意(故意)”可考虑是否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以侵权为业、在工商部门已查处后继续侵权等;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益、侵权影响范围等。 二是总结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加强司法保护。 强化适用力度。法院应当摆脱传统审判思维,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研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建立激励措施。通过暂不预交部分案件受理费、加大合理费用支持力度等方式,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激励权利人主动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主动解决举证难。对于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的证据,通过开具调查函的形式帮助其调取。对于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加大法院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证据妨碍排除、优势证据标准等证据规则,平衡举证责任分担。 完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平台、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三是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健全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通过积极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涵盖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领域的咨询专家库,加大行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力度,可为侵权损害的认定提供多渠道的社会支撑。通过整合执法资源,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证据的交互使用机制,便于原告举证与法院的审查认定。针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人民法院可探索与电商平台合作搭建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线上集约方式解决侵权证据的调取问题,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缩短取证周期。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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