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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权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04 04:41)     点击:217

  宋某与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行政处罚案

  本期山东知产法官:李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梅雪芳、法官李敏、法官孙国臻(承办人)、法官助理陈建梅、书记员陈琼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法官扈亭河、法官张秋燕(承办人)、人民陪审员崔永生、书记员陈珊。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某某

  被告: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情摘要:2018年4月19日,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向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宋某某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上使用“万和电气”等字样,涉嫌实施混淆行为,要求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调查认定,宋某某在其与万和公司的合作关系终止后,未经万和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上使用万和公司的“万和”注册商标标识、股票代码以及“万和电气”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宋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其15日内办理字号名称变更登记,并对其罚款10000元。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万和”不仅是万和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万和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和字号。宋某某在万和公司的授权到期后,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上使用“万和”字样属于对万和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让人误认为双方主体仍存在一定关联或授权许可关系,不公平地增加了其店铺的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损害了东营地区万和公司代理商、分销商及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 型 意 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以宋某某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定为前提,故法院应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主线下,围绕经营者宋某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判定进行审查。本案依法确认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二元保护机制以及形成保护合力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来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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