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在支持权利要求中的重要性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1-01-16 05:06) 点击:203 |
技术方案是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而技术方案则是通过该项专利的说明书来记载的。 说明书承担着将专利“充分公开”的重要作用,它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本准则。 一、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形式支持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表述一致。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这是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形式支持。 但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支持 《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这种概括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举例来说,对于“利用太赫兹电磁波识别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用太赫兹电磁波识别金属和几种有机物”的实施方式,而对识别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合理预测或评价太赫兹电磁波识别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即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书想要保护的范围过大,而概括得出的权利要求中有部分内容未得到说明书支持,就可能导致整个权利要求无效。 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权利要求书有部分内容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时,专利审查员应当要求专利申请人补充和修改权利要求。但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常更关注“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忽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支持上的瑕疵。这就导致对该专利的救济只可能在之后的复审无效阶段进行,而此时的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已不再有修改权限,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可能会面临全案无效的严重后果。 三、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相互补充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在指定期限内,采用提交《补正书》的方式,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但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当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中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做出增加或变更技术特征等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可互为补充、相互支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对应和配套关系十分重要。专利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文件时,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形式上体现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在实质上体现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三)注意专业化地处理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用词用语、表述方式、保护范围和逻辑层次。 相反的,除了专利申请人充分利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配合来保护自身权益外,在专利侵权诉讼法律实践中,专利侵权方也应当对说明书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没有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即便写得再好,也可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利说明书的细致解读,尝试从中寻找到突破口,以在诉讼中取得优势。 来源:星瀚微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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