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贷款“做高”房价,发生争议谁来付“代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1-07 04:41) 点击:129 |
2021年1月6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依据《民法典》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及相应利息。 抵押贷款时打起歪主意 “阴阳合同”终成定时炸弹 2019年8月31日,小吕与侯先生达成一致:侯先生将其位于浦东新区康弘路的一处房产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吕。为贪图房贷的低价利息,小吕便找侯先生商议,能否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即另外再签订一份标价为33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以向银行多贷点款,急于出售房屋的侯先生当即答应。然而,当小吕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将贷款支付给侯先生后,他却并没有如约返还其中的23万元差价。 小吕诉称,自己与侯先生签订过多份合同,都明确标明房屋出售价格为295万元。并且,侯先生还曾向其出具过借条,借条当中写明,侯先生仍欠小吕23万元房款未返还。因此,小吕向法院提出,侯先生应返还其2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侯先生辩称,他确实与小吕约定好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产,但这是有条件的——小吕必须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交易价格就以330万元计算。事实上,小吕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付清,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返还这23万元。法庭辩论时,侯先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23万元已经挪作他用,目前债权人很多,需要分60期免息返还原告。 因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提高贷款金额,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依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提出的原告需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价格以330万元计算的说法,遭到原告、中介人员的否认,且被告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格应为295万元。侯先生因无效行为获得的23万元,应当返还小吕。违约金条款无效,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精神,任何人不得从无效行为中获益,侯先生还需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买家小吕为获得更多贷款与卖家侯先生“做高”房价,签订了所谓的“阴阳合同”,最终给小吕带来了无法追回钱款的风险。因此,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依法、诚信地签订合同,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的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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