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五大问答 |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12-11 04:01) 点击:224 |
为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Q1:专利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时,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答: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Q2: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什么问题可以申请鉴定? 答: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②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③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④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⑤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⑥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⑦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⑧法院认为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Q3:诉讼中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怎么处理? 答:提前向法院作出说明,《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Q4:能否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用来主张损失金额? 答:可以举证许可使用合同。法院在审判时会结合该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等因素判定损失金额的大小。 Q5:主张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时,可以采用哪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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